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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4.2 枚举变量的定义

发布于 2025-04-11 22:33:03 字数 535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0

定义好枚举之后,就拥有了相应的枚举类型,可以根据这个枚举类型来定义相应的枚举变量。与结构体和联合体的变量定义方式类似,在定义枚举变量时,也可以采用以下 3 种不同的方式。

(1)先定义枚举,再定义枚举变量:

enum Dir dir1;

定义了 enum Dir 类型的枚举变量 dir1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枚举 Dir 所对应的数据类型为“enum Dir”,不要把关键字“enum”省略掉。

(2)在定义枚举的同时定义枚举变量:

enum Dir{UP = -3, DOWN, LEFT, RIGHT}dir2;

(3)定义无名枚举类型的枚举变量:

enum {UP = -3, DOWN, LEFT, RIGHT}dir3;

第一种方式可以定义出具有局部或者全局作用域的枚举变量;而第二种和第三种定义出来的都是具有全局作用域的枚举变量,由于第三种方式定义的是无名枚举类型,因此,只能在该枚举类型定义处直接定义枚举变量,在其他地方无法定义出该类型的枚举变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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